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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申办须知
2023-06-02 08:40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居住在日本我馆领区的中国公民(居住指已在日本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

得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

中国驻日本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临时来日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

2、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使领馆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1、申请人身份不属实或无法核实,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或申请人之间就所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申请声明书、委托书等种类公证,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合法。代理人无代理资格、越权或逾期代理。

2、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

3、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材料,或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申请事项等情形。

4、不办理合同、协议,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上述类别的文书应在中国国内或日本当地公证机构办理;不动产公证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公司、金融事务公证涉及我国或驻在国金融、公司法律事务,应在中国国内或日本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5、不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以及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

6、不办理出生、死亡、无犯罪记录、居留等公证。事实发生在中国的,应向国内公证机关申办;事实发生在日本的,应向日本有关部门申办,须拿回中国使用的,须按认证程序办理。

7、不为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办理公证。如,中国国内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出生证、结(离)婚证等。

8、对使领馆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当事人一般可在日本当地公证役场办理公证并经日本外务省认证后,到我馆办理领事认证,方可拿到中国使用。须在国内公证处办理公证的,如当事人在日本不便回国,可以委托他人到国内公证处办理。如国内公证处要求,当事人可在使领馆办理委托国内人员代办有关事项的委托书公证。

9、不办理外国人(含外籍华人)的公证申请。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应在日本公证役场办理公证。公证文书如须送往中国使用,还须办理领事认证。

二、提交材料

业务种类

办理要求

声明书公证

无配偶声明

(申请人已达18周岁,为在中国办理房产、落户口等,或者在日本市/区役所申请儿童补贴、办理认知手续、提交婚介所等,可申办此类公证)

本人亲自到馆办理,不得委托他人。须提供:

1、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2、有效《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市/区役所在

3个月以内开具的《住民票》原件。

3、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4、填写《声明书》。

注意事项:

1、离婚后未再婚者

——在中国(含驻外使领馆)结婚且在中国离婚者,须提供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结婚且在驻外使领馆离婚者,应提交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中国(含驻外使领馆)结婚且在日本离婚者,须提供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以内开具的离婚受理证明书原件,或家庭裁判所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以及确定书原件。原配偶是日本人的,也可提供3个月以内开具的户籍誊本原件。

——在日本市/区役所结婚且在日本当地机构离婚者,须提供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以内开具的离婚受理证明书原件,或家庭裁判所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以及确定书原件。原配偶是日本人的,也可提供3个月以内开具户籍誊本原件。

2、丧偶后未再婚者,须提交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结婚证明。在中国丧偶者,须提供死亡公证书原件或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在日本丧偶者,须提供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以内开具的死亡受理证明书原件;在第三国丧偶者,须提供经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死亡证明原件。

3、声明书要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申请人须在窗口办证人员面前签名并填写当日日期。

4、阅读并签署《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委托书公证

一般委托

(委托他人给孩子上户口、更新护照,办理银行卡激活、解锁、迁户等事宜的,可申办此类公证)

本人亲自到馆办理,不得委托他人。须提供:

1、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2、有效《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市/区役所在3个月以内开具的《住民票》原件。

3、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4、填写《委托书(单人委托/双人委托)》

5、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如存折、银行卡、户口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6、办理为孩子在国内申报户口委托书,应由父母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与孩子的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或住民票等)。如父母一方申办,应提交有另一方签字盖章的同意书原件和联系方式。

注意事项:

1、委托书内容不得有涂改,须在窗口办证人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名并填写当日日期。

2、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双方应共同办理;其中一方不能到场的,应有其本人签署的经过公证的书面意见;还应提交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阅读并签署《委托书公证告知书》。

寄养委托

(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将未成年人交由其亲戚或朋友代为抚养、照料、监护的,可申办此类公证)

被寄养儿童的父母双方亲自到馆办理,不得委托他人,被寄养儿童的年龄上限为18周岁。须提供:

1、父母双方有效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2、父母双方有效《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市/区役所在3个月以内开具的《住民票》原件。

3、填写寄养委托申请表。

4、被寄养儿童护照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5、被寄养儿童的出生证明或其他能证明亲子关系的材料(如出生届、出生受理证明、户口本、住民票、户籍誊本等)。

注意事项:

1、被寄养儿童的父母一方具有中国国籍。

2、寄养委托终止时间不应超过被寄养人年满18周岁的日期。

3、如父母离异,应由具有抚养权的一方提出申请,并提供具有抚养权的证明。

4、被寄养儿童为日本国籍的,须提供户籍誊本原件(3个月内)。

5、被寄养儿童父母双方为日本国籍者,须到日本当地公证役场办理寄养委托书公证,之后经日本外务省认证,

再到我馆办理中方领事认证。

6、委托书内容不得有涂改,须在窗口办证人员面前签名并填写当日日期。

诉讼委托

(因须在国内法院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可申办此类公证)

本人亲自到馆办理,不得委托他人。须提供:

1、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2、有效《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市/区役所在3个月以内开具的《住民票》原件。

3、填写申请表

4、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法院尚未立案的除外)、应诉通知书复印件。

5、办理离婚诉讼委托书公证者,须提供结婚证明(如结婚证复印件、婚姻届受理证明等)。

注意事项:

委托书内容不得有涂改,须在窗口办证人员面前签名并填写当日日期。

婚姻状况类公证

无配偶声明(在日本市、区役所申请结婚者,可申办此类公证)

婚姻状况类公证:无配偶声明(在日本市、区役所申请结婚者,可申办此类公证)须本人亲自到馆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并提供:

1、初婚者

1)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2)有效《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市/区役所在3个月以内开具的

《住民票》原件。

3)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4)填写声明书 《声明书

2、离婚后未再婚者,除提供1的(1)—(3)项材料外,还需根据不同情况

提供以下材料:

——在中国(含驻外使领馆)结婚且在中国离婚者,须提供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结婚且在驻外使领馆离婚者,应提交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中国(含驻外使领馆)结婚且在日本离婚者,须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和日本市/区役所3个月以内出具的离婚受理证明书原件,或家庭裁判所出具的

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以及确定书原件。原配偶是日本人的,也可提供日本市/区役所3个月以内出具的户籍誊本原件。

——在日本市/区役所结婚且在日本当地机构离婚者,须提供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以内出具的离婚受理证明书原件,或家庭裁判所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以及确定书原件。原配偶是日本人的,也可提供日本市/区役所

3个月以内出具的户籍誊本原件。

——在第三国结婚且在第三国离婚者,须提交经第三国有关机构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和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附中文译文)。

——填写声明书

3、丧偶后未再婚者,除提供1的(1)—(3)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结婚证明。

——在中国(含驻外使领馆)结婚且在中国丧偶者,须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原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或死亡公证书原件。

——在中国(含驻外使领馆)结婚且在日本丧偶者,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内出具的原配偶死亡受理证明书原件。

——在日本结婚且在日本丧偶者,须提供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内出具的结婚受理证明书原件和原配偶死亡受理证明书原件,或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内出具的户籍誊本原件。

——在第三国结婚且在第三国丧偶者,须提交第三国有关机构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及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附中文译文)。

——填写《声明书》

4、未达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者,除提供1的(1)—(3)项材料外,填写未达中国法定结婚年龄者用《声明书》。

注意事项:

1、声明书要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申请人须在窗口办证人员面前签名并填写当日日期。

3、阅读并签署《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无配偶声明(为在中国或第三国结婚,可申办此类公证)

本人亲自到馆办理,不得委托他人。须提供:

1、初婚者

1)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2)有效《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市/区役所在3个月以内开具的《住民票》原件。

3)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4)填写声明书(在中国结婚、未婚未确定结婚对象者用/在中国结婚、未婚已确定结婚对象者用)

2、离婚后未再婚者,除提供1的(1)—(3)项材料外,还需填写声明书(在中国结婚,未再婚未确定结婚对象者用/在中国结婚,未再婚已确定结婚对象者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在中国(含驻外使领馆)结婚且在中国离婚者,须提供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结婚且在驻外使领馆离婚者,应提交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中国(含驻外使领馆)结婚且在日本离婚者,须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和日本市/区役所3个月以内出具的离婚受理证明书原件,或家庭裁判所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以及确定书原件。原配偶是日本人的,也可提供日本市/区役所3个月以内出具的户籍誊本原件。申请人须另行做好离婚受理证明或离婚届的双认证同时带回国内。

——在日本市/区役所结婚且在日本当地机构离婚者,须提供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以内出具的离婚受理证明书原件,或家庭裁判所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以及确定书原件。原配偶是日本人的,也可提供日本市/区役所3个月以内出具的户籍誊本原件。申请人须另行做好离婚受理证明或离婚届的双认证同时带回国内。

——在第三国结婚且在第三国离婚者,须提交经第三国有关机构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和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附中文译文)。

3、丧偶后未再婚者,除提供1的(1)—(3)项材料外,还需填写声明书(在中国结婚,未再婚未确定结婚对象者用/在中国结婚,未再婚已确定结婚对象者用),并提交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结婚证明。

——在中国(含驻外使领馆)结婚且在中国丧偶者,须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原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或死亡公证书原件。

——在中国(含驻外使领馆)结婚且在日本丧偶者,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内出具的原配偶死亡受理证明书原件。

——在日本结婚且在日本丧偶者,须提供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内出具的结婚受理证明书原件和原配偶死亡受理证明书原件,或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内出具的户籍誊本原件。

——在第三国结婚且在第三国丧偶者,须提交第三国有关机构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及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附中文译文)。

注意事项:

1、如《无配偶声明书》需在中国使用,因此当事人必须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方可办理。

2、声明书要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申请人须在窗口办证人员面前签名并填写当日日期。

3、阅读并签署《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4、去第三国或第三国驻日使领馆登记结婚者,所需材料请参考上述内容。要求本人亲自到馆办理,不得委托他人。须提供:

1)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2)有效《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以内开具的《住民票》原件。

3)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4)初婚者填写声明书英文版(未婚者在第三国结婚用);离婚及丧偶者填写声明书英文版(离婚后未再婚/丧偶后未再婚者在第三国结婚用);未达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者填写声明书英文版(未达中国法定结婚年龄,在第三国结婚用)。

5)阅读并签署《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婚姻公证

(在驻日本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中国公民,可以在驻日本使领馆申请办理婚姻公证。)

1、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2、持证人为申请人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结婚公证需夫妻双方彩色证件合影照片(办理1份提交1张,办理2份提交2张,以此类推)。

注意事项:

1、在国内办理婚姻登记者,应在国内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2、经与日本法务省入管局和民事局协商,中国公民持中国驻日本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或离婚证申请更新在留资格或加入日本国籍时,出示婚姻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即可,无需再提交婚姻证件公证。中国驻日本使领馆已于201331日起停止办理上述事项的婚姻证件公证。

3、可由当事人一方亲自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在第三国使用结婚公证可申请英文版结婚公证。须提供夫妻双方护照复印件。

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领事证明办理须知

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领事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在日中国公民申请加入日本国籍,可向我馆申请办理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领事证明。

成年人办理,须提供:

1、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2、有效《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填写《领事证明申请表》。

未成年人(含新生儿)办理,须:

1、由父母代为填写《领事证明申请表》并签字。

2、提交监护关系证明,要载有全家信息的《住民票》(3个月内),和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以内开具的出生受理证明原件,或亲属关系公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孩子和父母双方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4、驻日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如孩子父母在中国离婚,应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中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孩子父母在日本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明原件及有关材料,证明对孩子有监护权,并提交另一方同意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如孩子生父母居住在中国,须提供经公证过的同意孩子申请加入日本籍从而丧失中国籍的同意书。同时,须提供中国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生父母在日本的,须提供有生父母签字盖章的同意书、护照和在留卡复印件,以及联系电话。

4、如孩子父母属于丧偶者,须提供原配偶死亡公证书或死亡届受理证明书原件。

5、如孩子父母已加入日本国籍,须提供父母的户籍誊本原件,

要有记载加入日本国籍之前的中国名字及国籍。

6、孩子已被认知的,须提供户籍誊本原件或其他认知证明,以及认知人的同意书和身份证件,

或认知人亲自来馆签字。

7、孩子已成为日本人养子(女)者,须提供户籍誊本(3个月内)原件、养父(母)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领事证明申请表》

指纹公证

(为在中国国内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领取养老金等事宜,可申办此公证)

本人亲自到馆办理,不得委托他人。须提供:

1、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2、有效《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以内开具的《住民票》原件。

3、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4、《指纹卡片》。

5、驻日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文书上不得出现国内单位或个人的公章或签署。

2、须在领事官员见证的情况下,在《指纹卡片》上捺指印和签名。

3、阅读并签署《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公证

(证明在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等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可申办此公证)

本人亲自到馆办理,不得委托他人。须提供:

1、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2、有效《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市/区役所在3个月以内开具的《住民票》原件。

3、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4、向国内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等文书。

注意事项:

1、文书上不得出现国内单位或个人的公章或签署。

2、申请人须在窗口办证人员面前签名并填写当日日期。

3、阅读并签署《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复印件和原件相符公证

1、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2、有效《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市/区役所在3个月以内开具的《住民票》原件。

3、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4、要办理此类公证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如我馆办理的婚姻证件、护照等)。

三、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

领事官员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后,认为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充分,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通常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如需急用,申请人可选择加急办理,但在基本费用之外需另交加急费。

注:1、申请办理公证类业务,只收取正本加急、特急费,不收取副本加急、特急费。

    2、因补充证明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时限

类别

收 费 标 准(单位:日元)

正本

副本

普通(第4个工作日取证)

民事

3000

1000/

商事

5000

1000/

加急(第3个工作日取证)

民事

6000

1000/

商事

8000

1000/

特急(第2个工作日取证)

民事

7000

1000/

商事

9000

1000/

四、公证相关表格下载

http://fukuoka.china-consulate.gov.cn/lsfw/biaoge/202305/t20230530_11085825.htm\

五、注意事项

1递交公证申请须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预约。

预约电话:092-752-0085   

预约邮箱:fukuoka@csm.mfa.gov.cn(发送邮件时请标注题目、说明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

2公证书领取方式:到付邮寄。

3、公证申请一经批准,不可撤销。申请人须支付相关费用。

4、申请人自行按文书使用机构要求,准备好委托书或声明书等文本,使领馆提供的模版仅供参考。

5、中国驻日使领馆只负责按照有关法规对有关文书(主要是申请人印鉴)或事项进行证明,不负责对在中国或日本办理各类事项的具体手续或须要办理文书的份数进行解释。处理有关事项须要何种手续以及办理文书的份数,应向中国或日本负责办理相关事务的部门咨询或向专业律师咨询。文书内容主要取决于用文单位的要求,请事先咨询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