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亲自到馆办理,不得委托他人。须提供: 1、初婚者 (1)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2)有效《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市/区役所在3个月以内开具的《住民票》原件。 (3)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4)填写声明书(在中国结婚、未婚未确定结婚对象者用/在中国结婚、未婚已确定结婚对象者用) 2、离婚后未再婚者,除提供1的(1)—(3)项材料外,还需填写声明书(在中国结婚,未再婚未确定结婚对象者用/在中国结婚,未再婚已确定结婚对象者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在中国(含驻外使领馆)结婚且在中国离婚者,须提供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结婚且在驻外使领馆离婚者,应提交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中国(含驻外使领馆)结婚且在日本离婚者,须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和日本市/区役所3个月以内出具的离婚受理证明书原件,或家庭裁判所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以及确定书原件。原配偶是日本人的,也可提供日本市/区役所3个月以内出具的户籍誊本原件。申请人须另行做好离婚受理证明或离婚届的双认证同时带回国内。 ——在日本市/区役所结婚且在日本当地机构离婚者,须提供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以内出具的离婚受理证明书原件,或家庭裁判所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以及确定书原件。原配偶是日本人的,也可提供日本市/区役所3个月以内出具的户籍誊本原件。申请人须另行做好离婚受理证明或离婚届的双认证同时带回国内。 ——在第三国结婚且在第三国离婚者,须提交经第三国有关机构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和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附中文译文)。 3、丧偶后未再婚者,除提供1的(1)—(3)项材料外,还需填写声明书(在中国结婚,未再婚未确定结婚对象者用/在中国结婚,未再婚已确定结婚对象者用),并提交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结婚证明。 ——在中国(含驻外使领馆)结婚且在中国丧偶者,须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原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或死亡公证书原件。 ——在中国(含驻外使领馆)结婚且在日本丧偶者,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内出具的原配偶死亡受理证明书原件。 ——在日本结婚且在日本丧偶者,须提供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内出具的结婚受理证明书原件和原配偶死亡受理证明书原件,或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内出具的户籍誊本原件。 ——在第三国结婚且在第三国丧偶者,须提交第三国有关机构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及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附中文译文)。 注意事项: 1、如《无配偶声明书》需在中国使用,因此当事人必须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方可办理。 2、声明书要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申请人须在窗口办证人员面前签名并填写当日日期。 3、阅读并签署《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4、去第三国或第三国驻日使领馆登记结婚者,所需材料请参考上述内容。要求本人亲自到馆办理,不得委托他人。须提供: (1)有效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2)有效《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日本市区/役所在3个月以内开具的《住民票》原件。 (3)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 (4)初婚者填写声明书英文版(未婚者在第三国结婚用);离婚及丧偶者填写声明书英文版(离婚后未再婚/丧偶后未再婚者在第三国结婚用);未达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者填写声明书英文版(未达中国法定结婚年龄,在第三国结婚用)。 (5)阅读并签署《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