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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在口岸对出入境人员实施SARS检疫管理的措施
2004-02-10 09:16


一、 启动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快速反应信息网络体系,密切关注、收集、通报国内外疫情动态。
二、 自3月15日WHO发出第一次全球SARS警告以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公告,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现场医学观察和检疫检查。
三、 制定发布《非典型肺炎口岸监测控制预案》,从流行病学角度考虑,对疫情报告、工作人员自身防护、出入境检疫检查、口岸紧急处理措施、临床诊断标准、旅行卫生保健体检等方面做出详细、明确、严格的规定。
四、 国境口岸检查检疫机构建立统一的应急领导指挥体系,全面加强对SARS的监控,严密防范SARS的传入和传出。
五、 各口岸要求出入境人员必须填写《出(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填报内容包括姓名、国籍、护照号码、乘坐交通工具的信息、体温、症状、出(入)境前两周内去过的国家和城市及出入境后两周内的联系地址、电话等。(如有隐瞒或虚假填报,将依据有关法律予以追究;如不提交此卡,检疫人员有权拒绝出入境)
六、 在出入境通道安装红外线快速体温检测仪,检测出入境人员的体温,体温超过37.5摄氏度以上者被送往医院做进一步检查。
七、 加强出入境卫生检疫,对在出入境检查中发现的有SARS可疑症状者,要求暂时中断旅行,立即送往当地指定医院进行治疗。
八、 鉴于有些国家要求我国出入境人员提供SARS健康证明,我国政府决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国际健康中心为我国出入境人员进行SARS检查,并出具健康证明。
九、 加强口岸和飞机、火车、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卫生消毒和卫生监督,确保口岸安全。
十、 加强SARS预防和控制知识宣传。印制SARS防治知识宣传材料和《出入境健康建议》向出入境旅客发放,并利用电子宣传栏、广告牌播放或在出入境通道张贴防治SARS知识。
十一、 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相关措施。
(一) 民航部门对所有进出港旅客测量体温,体温异常的禁止登机。
(二) 出入境管理部门在为出入境人员办理通关手续的同时,注意观察,对出现异常情况及不配合卫生检疫工作的出入境人员,可依法不予办理出入境手续。
(三) 海关对进口用于防治SARS的药品、试剂、医疗器材等物资,以及外国医疗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及其携带的相关药品、器材等物品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关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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