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男女双方为在中国驻福冈总领事馆登记结婚者,即所持结婚证系本馆签发。
2、男女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3、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4、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中国驻福冈总领事馆申请协议离婚。
提交材料
一、双方身份证件:
1、护照及身份证:双方有效中国护照/旅行证原件及资料页复印件。因离婚证须加注双方身份证号码,请携带国内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来馆办理离婚手续,如无法提供有效国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持无效国内身份证,原则上无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有其他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92-752-0085。
2、驻在国证件:双方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或双方住民票原件(3个月内)。
3、身份证:请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
二、本馆签发的男女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须提交书面声明。
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须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签署。离婚协议内容中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作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
四、男女双方单人6个月内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片各2张(3cm×4cm)。
五、使领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间和流程
1、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二、周四上午(中国及日本节假日不对外办公)受理离婚申请。
2、办理流程:申请人通过登录“中国领事”APP并选择“婚姻登记预约”业务模块,完整、准确填写个人基本信息,预约到馆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到馆申办离婚业务。
3、按预约时段携带上述材料到馆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初审手续,并出示手机端预约信息,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一)对符合离婚初审条件的申请人,我馆将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二)对初审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我馆可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离婚程序终止。
4、自我馆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自然日,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下同)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我馆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我馆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离婚程序终止。
5、自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坚持离婚的,可持《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及初审所需所有证件材料共同到馆申请发给离婚证(无需登记)。
到馆后,需在领事馆员面前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信息风险告知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并捺指纹、填写日期。受理后,当日下午15:30发放离婚证,领取离婚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场。
6、自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双方再次提出希办理离婚登记,须按上述流程重新申请。
收费标准
免费。
注意事项
1、如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任何一项有争议,我馆不受理离婚申请,须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男女双方在驻日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后,如有任何一方加入外国国籍,驻日使领馆不受理离婚申请。
3、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如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将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离婚协议书一式3份,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驻日使领馆存档一份。
5、由中国驻日本使领馆办理的离婚证,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6、尽管中国驻日本使领馆与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和颁发的离婚证具有同等效力,但由于护照是中国公民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驻日本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以及颁发的离婚证上显示的均为护照信息。当事人持驻日本使领馆颁发的离婚证在国内办理事务时,常被要求提供证明离婚证与国内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的材料。因此,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适当选择在日本当地机构、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驻日本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7、如婚姻关系在国内或日本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缔结,当事人申办离婚登记的,驻日本使领馆不予受理。如系在驻日本使领馆登记结婚,可在婚姻缔结的使领馆或在日本当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也可在国内民政部门办理。